上訴的本質

原文:Appealing Off the Layers
作者:Paul “Bearz” Baranay
翻譯:張翼

《上訴的本質》

不久前,我寫過一篇談“被上訴”的文章。現在,我要反過來,從主審或申訴裁判(Appeals Judge)的角度,聊一聊關於“收到上訴”的話題。不過,在我們開始討論主審對上訴的”處理方法”之前,我想先拋出一個更基本的問題:”為什麼”會有上訴這種機制存在?

 

我們的政策文件對於這一點乏善可陳。在萬智牌比賽規則(MTR)中有兩段敘述,是關於“處理上訴”及“設立多個申訴裁判”的,但並未提及“上訴”這個機制存在的原因。因此接下來我討論的與此相關的內容僅代表我的個人看法。而且我知道,關於主審在面對上訴時的注意事項,以及考慮問題的優先級,肯定存在着更有效的觀點或者方法,所以,歡迎大家跟帖討論!

 

在我看來,“上訴”機制存在的首要原因,在於確保我們判罰的一致性和準確性。在一場比賽中,“主審”代表着“終極執法權威”——這是一個巨大的責任。但是在任何具有一定規模的賽事里,讓主審一個人去處理所有的事情是不可能的,這也是“巡場裁判”之所以存在的原因之一。巡場裁判們擁有很大的權利——但他們的權利是由主審賦予的。允許牌手上訴至主審,這個機制確保了每個參賽者都有相等、公平的機會,得到來自主審的最權威,最準確的判罰。

 

但是,上訴不代表就應該得到與原判不同的結果——儘管牌手們總是這樣認為。當然,我絕不是在說主審應該對巡場裁判各種偏袒,然後各種維持原判。

 

我想表達的是,在一個理想狀態下,任意兩個不同的裁判,都應該對同一個問題作出完全相同的判罰。但事實上,人總是免不了犯錯的。上訴機制的存在就是為了儘可能避免我們犯錯。這是一個監督途徑,促使我們在做出任何一個判罰之前,都經過了深思熟慮和多方思考。

 

換而言之,牌手有權利要求由主審來判罰自己——但是他們沒有權利去要求“換一個裁判”來判罰自己。主審是完全可以正常回應牌手呼叫的,而不是只能在發生上訴時介入。如果主審回應牌手呼叫,而牌手又要求上訴,主審的正確做法是(禮貌地)回絕這個上訴。因為此時牌手得到的已經是本場比賽最具權威的判罰了,所以也就到此為止了。

 

上訴機制的存在還有着另一個根本原因:讓牌手高興。但是我們在實踐中常常違背這一點。通常,牌手相信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判罰,然後他們就會上訴。但也有時,一些(也許是很多?)牌手之所以上訴,只是因為他們需要被傾聽。當他們在比賽中受了委屈,比如受到了對自己“不利”的判罰,反抗是一種情緒化但很自然的反應。在這種時候,主審就站在一個很微妙的位置上,既要做出公平正確的判罰,也要展現出友善和樂於傾聽的一面,儘可能的讓雙方牌手都滿意。

 

當我們收到上訴時,想要處理好它們,就需要更深層次的看待它們。怎麼做到?這個問題的答案就隱藏在每個上訴的原因與本質之間。當我們明白了上訴為何如此重要,才能夠準備好,在成為主審之後擔得起這一重任。

 

我還有很多想法可以分享,關於如何處理具體的上訴,以及如何在“更好的服務牌手”和“秉持公正的執法”之間尋求平衡。但這篇文章已經相對複雜了,我希望用它來通篇討論“上訴”這一機制的目的。所以其他的話題就留待下次再說吧!

 

我希望這篇文章能夠讓你對“上訴”機制有更清晰的認識,或者能夠讓你用一個新的視角去看待“上訴”,並且明白它為何重要。和以前一樣,歡迎討論!

 

下期再見,願你的判罰永遠公正。